法律分析:一,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身份證號碼。
二,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三,抵押物財產共有人,身份證號碼。
四,甲、 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
五,訂立本合同,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六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 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 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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