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些中標企業擅自轉包。有的中小型企業為了謀取利潤,在沒有征得招標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過關系,將經評審的合理低價中標的、本身就沒有多大利潤的項目,轉包給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凈得一些利潤;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一些問題,原中標人一概不理。這種行為勢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獲取利潤,導致工程偷工減料、粗糙劣質。
2、中標的項目經理私下轉包或轉包后再次轉包。這些項目經理大都是亂掛靠企業的。他們在掛靠時辦理投標報名手續期間,就已經交了部分掛靠費用,若中標后,還將按中標價4-8%比例提成;而掛靠中標的項目經理自己想得些純利潤就轉手給他人承建。這種轉包行為比企業轉包更具有隱藏性,人們往往注意建筑企業是否變化而不注意項目經理的更換,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項目經理轉包二三個人,而招標人卻全然不知詳情。
3、不按規定履行轉包、分包手續。有的中標企業和項目經理因與地方群眾有著十分尖銳的矛盾,短時間內實在無法協調解決好,或者施工條件突然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須要轉包的工程以及招標時充許分包的工程,私自決定給他人施工;不讓原招標人審查承接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資質,不到招投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轉包或分包手續,更談不上報建管部門備案了。
4、有些施工企業將中標工程視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標企業與招標人合同簽訂后,私自將主體和關鍵性工作轉包于他人施工,從中牟取利潤。在工程招標時,中標企業的投標文件中就已經載明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體與關鍵性工作不轉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標企業私自轉包于他人,不論其轉包于誰,其資質如何,都是錯誤的。某二級建筑公司在一教工宿舍樓工程施工招標中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后,私下立即與三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與一個三級建筑公司簽訂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與一個水電公司簽訂了水電工程施工合同、還與一個裝璜公司簽訂了裝璜施工合同。而自己沒有一個項目經理參與施工,充當了皮包公司的角色。在施工過程中,雙方配合不好相互攻擊揭短,施工進程不一,延誤了工期,暴露了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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