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護士考編制不需要政審。
1.報名;
2.資格審查;
3.審查通過,參加筆試;
4.筆試成績排名在入面比例內(一般為1:5),參加面試;
5.面試成績排名前列,參加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6.實際操作能力測試成績排名在招聘人數范圍內,準備體檢,醫院考察;
7.體檢結果符合要求,名單公示;
8.公示無異議,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以醫院安排為準)。
法律依據: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第三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制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為加強對考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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