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什么的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的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幼兒園和學校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醫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適當予以賠償?!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二、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有哪些責任
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責任:
1.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不負有監護責任
監護人一般應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親屬中產生,特殊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生活的期間,也不意味著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監護責任轉移給學校,在通常情況下,學校不可能承擔起所有的監護職責,監護權也不可能全部自動地轉移給學校。學校承擔的職責是獨立的責任。學校對學生不能承擔監護責任。
2.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負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學校與學生之間雖無有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之書面協議,但從學校接受的對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來看,以社會一般觀念考察,學校也應盡到一般善良人應注意之義務。
3.學校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
我國目前的學校多數為公立學校,屬公益性事業單位,學生家長交費讓學生上學,學生在校讀書,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教育,學校履行的是一種社會義務。
三、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
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2.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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