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發生的勞動爭議是否受理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一、【病假工資】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3、【醫療期滿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公司沒給我簽勞動合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如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也不論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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