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并不是房屋的產權人,所以房屋中介如果作為買賣合同的主體簽訂買賣合同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經過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一、未辦理完成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雖然沒有辦理完成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對不動產實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對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雖然你受讓某人的房屋的時候是善意的,價格是合理的,并且你已經占有了該房屋,但是由于你所受讓的該房屋并沒有辦理完成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即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規定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條件,故你不能根據該條的規定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二、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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