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房屋最重要的權利憑證,應親自保管。即使與中介簽訂了居間協議,將房產證交給中介,也需特別謹慎。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在居間合同中,中介的作用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中介方并沒有持有房產證原件的必要。房產證交給中介的最大風險,就是在房屋所有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被中介私自賣掉,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诖艘幎?,實踐中,房屋中介人員經常以代理人的身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屋中介人員代理人的身份只需要一份授權委托書就可以證明。實踐中,授權委托書造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一旦中介人員持有房產證原件,那么,房屋所有權被轉移的風險就陡增了。
一、民法典關于中介合同的規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居間合同,只規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分別有:中介合同是三方主體,中介人為合同雙方提供服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方主體;中介合同由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直接達成一致的協議;法律其他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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