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乘產假天數;2、 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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