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并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鑒定報告。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發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一、員工私自收取客戶貨款,不交到公司該如何處理
1.建議先協商處理:基于您的案件情況,建議你就該問題與對方協商解決,如能達成一致,可簽訂書面協議,然后雙方根據書面協議履行;因為能聯系到該員工,告知對方不歸還即報案處理;因為舉證困難,建議先協商處理。
2.若協商不成,公安部門不受理,可以依法起訴處理:可起訴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將對方列為被告;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發貨單、該員工曾經在公司工作的證明、客戶證明等據材料;
3.法院一般會在6個月內做出判決。
二、公安機關是否享有侵占案件的偵查權
侵占案件進入公安機關主要通過三種途徑:
1.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2.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3.公安機關自己發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