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于離婚條件下,生活困難指的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平,而非相對困難。
法律分析
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所謂絕對困難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拓展延伸
彩禮返還的程序和要求
彩禮返還的程序和要求根據不同地區和法律體系可能存在差異,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驟和要求。首先,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彩禮返還的事宜,可以通過私下協商或法律程序進行。其次,需要搜集相關證據,如彩禮支付憑證、婚姻登記證明等。然后,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確定彩禮返還的具體程序和條件,例如返還金額、時間限制等。最后,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彩禮返還,可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并提交申請。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法律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律師以獲取準確的程序和要求。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條件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彩禮返還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和法律體系而異,包括協商解決、搜集證據、確定具體程序和條件,最后按法律程序進行返還。請咨詢當地律師以獲取準確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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