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的刑事責任是逃亡境外的行為,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逃離部隊罪則是逃避服兵役的行為,主要侵害兵役秩序,兩者在定罪上有所區別。對于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應以軍人叛逃罪為主,不再定罪逃離部隊罪。
法律分析
一、軍人叛逃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怎么樣的
犯軍人叛逃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國(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行兇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乘執行戰斗任務之機外逃等。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高級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為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構成本罪的行為人逃往的國家或者地區應屬于非敵對性質的,如果逃往敵對國家或地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l09條的投敵叛變罪論處;如果是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情節嚴重的,可按擅離軍事職守罪、逃離部隊罪等論處。
二、區分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必須逃亡到境外,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觀方面,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逃避服兵役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數罪并罰。
軍人的職責是保衛祖國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他們以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危害祖國和人民利益為目的逃往境外的,不僅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同時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也造成了危害,因而對這種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犯罪行為既包括從境內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
結語
軍人叛逃罪是一項嚴重犯罪行為,對國家安全和國防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根據法律規定,犯有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將被判處更重的刑罰。另外,特別嚴重的情節包括脅迫他人叛逃、策動多人或高級指揮人員叛逃、攜帶重要軍事秘密叛逃等,將面臨更加嚴厲的刑罰。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在定罪上有所區別,前者侵害國防安全秩序,后者侵害兵役秩序。軍人叛逃行為必然包含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再定逃離部隊罪。軍人作為國家的守護者,如果以背叛國家、危害國家利益為目的逃往境外,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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