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
2、侵害人何時何地實施了何種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種損害的證明材料。如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以及當事人承認或雙方達成的協議、信件、電報、電傳等材料;
3、人身受侵害的,提供能證明傷情的醫療單位診斷書、診斷證明、法醫鑒定書、傷殘等級評定書、醫藥費、住院費單據。請求賠償交通費的,應提供票據;請求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受害人工作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明、受害人工資收入證明等;請求賠償護理費的,應提供需專人護理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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