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指造成戰斗失利或者戰役嚴重受挫的,貽誤重要戰機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等等。
一、武器裝備肇事罪既遂判幾年
武器裝備肇事罪既遂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遺棄武器裝備罪而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這里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動他人遺棄的;戰時遺棄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職務犯罪還是刑法中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可構成瀆職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