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醫療行為記錄的各種錯誤;
二、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錯誤;
三、診斷結果錯誤;
四、病歷涂改錯誤;
五、病歷制作人員的資質問題;
六、病歷上的簽名問題;
七、醫囑問題。
醫療糾紛可不可以封存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常見的醫療糾紛類型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常見的醫療糾紛類型有:1、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這種類型較常見,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引起并發癥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此類事故主要是應用《醫療事故處理進行解決》,解決的方式是向所在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堅定。2、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引起的糾紛。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同意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等。3、就人身損害事實引起糾紛。人身損害引起的原因有三種:一是醫療過失;二是并發癥;三是疾病所發展,基于此,患者會向司法鑒定部門提起鑒定,就過錯鑒定,建立賠償。
醫療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在醫療糾紛中常用的證據有:書證、視聽資料 、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其中,書證主要是病歷;視聽資料主要是錄音錄像;證人證言,主要是病友的證言;鑒定意見,主要是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過錯存在與否及因果關系、參與度、傷殘程度等方面的專業意見。
醫療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醫療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3.根據當事人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可以將醫療糾紛分為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
什么是醫療糾紛?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
一、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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