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生怕死、畏懼戰斗,擅自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秘密脫逃的;(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3)在戰斗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7)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
一、謊報軍情罪一般判幾年
構成謊報軍情罪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
隱瞞、謊報軍情犯罪而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二、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刑事責任如何去承擔
對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指戰時有關生產、銷售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致使戰斗、戰役失利的;嚴重影響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軍事設施毀損的等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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