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資理財產品的風險提示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理財機構應當采取充分、全面的措施進行風險提示,并且應當按照客戶能夠理解的方式進行提示,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情,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準確地提供與所提供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服務有關的信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金融產品信息,告知金融產品風險,維護客戶知情權、選擇權和合法權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明確告知保險合同的內容、保費和費率的算法和依據、可能發生的風險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功能、使用方法等情況,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全面的信息。
總結:投資理財機構應當充分、全面地向投資者提供風險提示,保障投資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合法權益,確保投資者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同時,投資者也應當認真閱讀風險提示,對自己的投資風險有清醒的認知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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