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退贓可適當減刑,但嚴重犯罪要從嚴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彌補程度、數額及主動程度等因素,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應嚴格處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解釋指出,具備法定從寬處罰情節、退贓全額、未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且非主犯、被害人諒解以及其他輕微、不大危害的情節,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分析
詐騙罪還錢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刑。法律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拓展延伸
詐騙罪賠償后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項
在詐騙罪賠償后,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確保賠償的有效執行。首先,受害人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法院將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支持賠償請求。如果法院支持賠償請求,受害人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追回賠償款項。
在進行賠償操作時,受害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確保收集充分的證據,包括交易記錄、通信記錄和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受害金額和犯罪事實。其次,了解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此外,與律師協商并獲得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賠償程序的順利進行。
總之,詐騙罪賠償后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驟和注意事項。通過合理的證據收集和法律咨詢,受害人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確保賠償的有效執行。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詐騙罪賠償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刑。退贓、退賠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彌補程度、數額及主動程度等因素將影響減刑幅度。然而,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如搶劫等,應從嚴處理。在詐騙罪賠償后,受害人應遵循法律程序,包括提起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賠償的有效執行。受害人應注意收集充分證據、了解訴訟時效,并咨詢律師以獲得專業法律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合理的步驟和注意事項,賠償程序將更加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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