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生怕死、畏懼戰斗,擅自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如何正確認定戰時臨陣脫逃罪戰時臨陣脫逃罪與不少罪名都有相似之處,
(一)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違反軍人職責,逃離部隊工作、戰斗崗位的行為。區別在于:
1、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發生的時間、地點,只能在戰時、戰場上、戰斗中或臨戰狀態下;逃離部隊罪則主要發生在平時,戰時構成逃離部隊罪的,也只是針對犯罪所處的時間而言。
2、戰時臨陣脫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畏懼戰斗、貪生怕死;逃離部隊罪的在主觀上是為了逃避兵役義務或其他個人目的。
3、戰時臨陣脫逃罪只要行為人在戰場上、戰斗中或臨戰狀求下,實施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即構成犯罪;逃離部隊罪的一般是在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事實發生以后,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1、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戰時犯罪,行為人有逃避參加作戰的行為,但并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后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平時、戰時都可以構成,戰時犯罪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行為人是不履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定職責,而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2、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所有軍人,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般主體;而擅離軍事職守罪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
3、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故意犯罪;而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
(三)本罪與違令作戰消極罪的界限二者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行為人已脫離崗位,沒有繼續參加作戰;而違令作戰消極罪表現為行為人雖仍在作戰崗位上,但臨陣畏縮,行動消極,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2、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故意犯罪;而違令作戰消極罪是過失犯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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