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的必要步驟,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登記時間即為補辦結婚證的日期。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進行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
一樣的,登記結婚的日期是不會改變的,但是補辦結婚證的登記時間就是補辦結婚證的日期。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拓展延伸
補辦結婚證所需材料和程序
補辦結婚證所需材料和程序是指在原先的結婚證丟失、損壞或需要更新時,需要重新辦理結婚證的過程。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戶口簿、結婚登記申請表、離婚證(如適用)、死亡證明(如適用)等。具體的程序包括填寫申請表、提交材料、繳納相關費用、等待審批和領取新的結婚證。為確保順利辦理,請提前了解當地的具體規定并準備齊全的材料。如有進一步疑問,建議咨詢當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士。
結語
補辦結婚證是指在原先結婚證丟失、損壞或需要更新時重新辦理結婚證的過程。所需材料和程序因地區而異,一般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申請表等。請提前了解當地規定并準備齊全材料,確保順利辦理。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婚姻登記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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