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辦的結婚證和原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只是證件號碼不一致。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規定,結婚證、 離婚證 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 身份證 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