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痘橐龅怯浌ぷ饕幏丁肥芾硌a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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