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章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章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章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的薪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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