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內地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流程為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地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分析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內地居民需要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不過,婚姻登記機關通常不會對這份聲明進行特別審查或核實。
一、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辦理結婚證的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地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語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內地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證的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結婚年齡、雙方均無配偶且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辦理結婚證的流程為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到一方常住戶口地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簽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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