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一致,遵守勞動定額標準,并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危害安全的工作條件不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需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加班的。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而安排加班的,需要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一致,且需遵守勞動定額的標準,如果勞動者不愿意加班的,可以拒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勞動時間調整遭拒,夜班員工申請不加班遇阻
一位在電子廠工作的員工目前正面臨著加班的問題。由于上夜班,每天晚上都需要加班,為了尋求改變,該員工決定向公司提出申請,希望能夠不再加班。然而,遺憾的是,該申請遭到了公司的拒絕。這意味著員工將不得不繼續每天晚上加班,無法享受更多的休息時間。對于這位員工來說,這是一次挫折和失望,因為他希望能夠在工作和生活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盡管申請被拒絕,但員工可能會繼續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以改善他的工作情況。
結語
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必須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一致,并且遵守勞動定額標準。如果勞動者不愿意加班,可以合法地拒絕。此外,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并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是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勞動者受到損害,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員工申請不被接受,但他可以繼續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以改善工作情況,實現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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