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既遂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既遂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逃避參加戰斗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一、假傳軍令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假傳軍令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判幾年?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生怕死、畏懼戰斗,擅自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秘密脫逃的;(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3)在戰斗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7)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
三、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刑標準是什么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量刑標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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