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六十年代用于農村的“四固定”政策到現在還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與現在的土地政策發生沖突,應當進行確權。四固定,指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牲畜、農具、勞動力進行統一調整和固定。四固定是中國60年代初國家重要的農業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確權和農業合作化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農具、勞動力進行統一調整和固定。在一般情況下,凡經四固定確定權屬的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未經四固定確定權屬的,參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時期的權屬以及現管范圍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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