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磅的允許誤差,以產品的技術手冊以及銘牌標志為準;
2、地磅的執行標準為國家標準G/T7723《固定式電子衡器》(或Q/T1075《杠桿式地上衡》);
3、地磅的檢定規程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13《模擬指示秤》或JJG539《數字指示秤》;
4、用于貿易結算的衡器,必須接受國家強制檢定;
5、依照計量設備指示的一般規律(不是一定),地磅的允許誤差應該是指示或打印數值最右邊位數的兩個數。
地磅誤差一般在:1000/1--3000/1之間都是國家認可的用于貿易的地磅。
二、地磅檢測
地磅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拓展內容: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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