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繳納公積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單位不給繳納公積金,算違法。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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