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于未繳滿15年的可以采取三種辦法。
第一種辦法,對于允許延長繳費至15年,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待遇領取地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之后就可以按正常的社保規定領取保險金了。
第二種辦法,對于延長繳費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仍未滿15年的,也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種辦法,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機構按照程序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擴展資料社會保險是政府行為,所以它帶有強制性的特點。雇主或機構在雇用雇員時應該簽定勞動合同,雇主或機構應該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這是雇主應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發現單位沒給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單位補交之前沒交的社保。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應當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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