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局來公司檢查的項目如下:
1、各個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2、各個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3、各個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4、各個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5、各個公司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6、各個公司營業期限是否到期等。
公司注冊需準備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第二條
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干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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