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延遲退休:《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延長繳費的方式就存在兩種情形:
一種是單位聘用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繼續繳費;
一種是在無單位聘用的情況下,由個人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由于現行法律并未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用人單位應當使用至繳費滿15年”,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單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繼續使用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予使用,由職工個人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轉型: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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