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
(3)公用水電的支出;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8)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需要注意的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
(二)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的保潔服務;
(三)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進行安全防范;
(五)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服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物業管理企業可與業主委員會約定其他服務項目。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特約服務有自主選擇權。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并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除價格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收取。預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項目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未出租、出售的物業以及交付使用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向全體業主公布。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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