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益訴訟與公益訴訟的根本區別在于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前者以維護“私益”為目的,后者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私益是私人利益的簡稱,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簡稱。傳統的私益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目的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為自己“私益”而訴。私益訴訟以調整個體之間利益沖突為基本對象,將訴訟完全局限于爭議的相對解決或個別解決。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實行一體化工作機制,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交辦、提辦、督辦、領辦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調用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調查、出庭等職責。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依照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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