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開始交物管費
在開發商發出收樓通知后,業主應該按時收樓。因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已經約定了收樓時間,如不按時收樓則屬于違約。而且就算業主不按時收樓,該房屋因此而發生的費用、風險等也要業主自行承擔。
但有一點必須注意,物管費的收取應該按照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開始算起。如果到交樓日期后,開發商沒有書面通知業主收樓,業主因此延遲收樓的,不必繳納物管費。就算是有銷售人員口頭通知業主收樓,這也不符合流程,不能算作是開發商已經通知業主收樓。在收樓時,倘若業主發現樓盤有質量問題需要整改,整改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物管費應由開發商承擔,業主無需繳納物管費。因為這屬于開發商造成的,應由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
二、物業管理費包括哪些
物業管理費項目構成
(一)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墻、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三)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四)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七)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
(八)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九)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十)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十一)節日裝飾的費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十四)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十五)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三、物業收費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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