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確權確權是按土地實地測量面積。
對于宅基地面積的測量,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就是封閉的房屋,從外墻測量計算面積;如果兩戶中間共用一堵墻的,只測量到該墻的中間,對于接連的柱子,也是遵循這一原則。
挑出的陽臺和樓梯計算方法。對于挑出的陽臺或者樓梯,以凸出部分垂直的陰影部分計算面積。
人均耕地達不到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超過的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3平方米;
壩上地區宅基地不得超過467平方米。
各縣市標準不完全相同,所以事先要了解當地確權面積。
根據當地耕地情況,略有不同。農村宅基地的確權面積,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定。各省市一般將境內的縣市,根據山林、水田、灘涂等不同,另行規定具體的面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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