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工資是扣除社保后的工資,實發工資是用人單位代扣除社保和個人所得稅之后的工資,所以個人所得稅和實發工資是不一樣的。簡單來說,實發工資是扣除了三險一金和個稅后的金額,需要申報的工資是稅前和各種抵扣之前的收入額。對逃稅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積極補繳的,可以從輕處罰。逃稅30萬量刑為:偷稅漏稅三十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積極補繳稅款可以從輕處罰。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前兩款多次實施的,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逃稅罪這一罪名通常被稱為“偷稅罪”,應說我國現行刑法并未對其作出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31條中規定了偷稅罪,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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