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生病了,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醫療費用可以找醫療保險基金報銷。醫療費屬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 醫療保險 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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