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職人員門診費用報銷比例:小于等于3000元:公費醫療報銷80%,個人負擔20%;大于3000元的:公費醫療報銷90%,個人負擔10%;然后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小于等于10000元:公費醫療報銷90%,個人負擔10%;大于10000元:公費醫療報銷94%,個人負擔6%;(2)退休人員的門診費用報銷比例:小于等于3000元的:公費醫療報銷90%,個人負擔10%;大于3000元:報銷95%,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住院醫療報銷比例:小于等于10000元:報銷比例是95%,個人負擔5%;大于10000元:公費醫療報銷97%,個人負擔3%;(3) 享受公費醫療的學生門診費用報銷90%,個人負擔10%;住院的報銷95%,個人負擔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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