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農村宅基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廠房合同糾紛處理流程
廠房合同糾紛的處理流程:
1、可以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廠房合同糾紛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向法院起訴解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如何解決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土地置換合同糾紛要如何解決
土地置換合同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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