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未成年子女應該由母親一方撫養。
如果母親也去世或沒有無力撫養的,應該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
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其有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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