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財產損害賠償的主旨是確定賠償數額的分類和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最佳賠償是返還財產;對于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損害,應解除措施并給予相應賠償;對于已拍賣的財產,賠償應根據拍賣所得價款。賠償條件包括有因果關系、受損財產證明、修復費用證明、產權證明等。賠償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應承擔責任,如不能證明無過錯則應賠償。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如何確定
民法典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按照以下分類進行確定: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二、財產損害賠償條件是什么
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是由于被告實施侵害行為導致的,有因果關系;財產有受損害情況(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評估等);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被告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等等。
三、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或金錢賠償等。財產損害賠償的條件包括因果關系、受損財產情況、修復費用證明、產權證明等。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實際情況,賠償數額可由人民法院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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