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由單位按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的住房。對于許多人來說房改房已經是一個陌生的歷史名詞,它出現在2000年前(單位向職工按房改政策售房截止日期是1999年12月31日)。但在全國范圍內房改房總量是超過新建商品房的。房改房的產權證或查冊表上都會注明:房改售房,只要看到這樣的注記就表明房子是不同于一般房屋的房改房。一線城市房價高企,許多首次置業的年青人不得不選擇老舊樓梯樓,這部分房屋大部分都是房改房。今天宏力君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房改房相比普通商品房有哪些特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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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時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簽名。
一般商品房在處分時房管部門只要求產權登記的業主簽名即可,即房子如果登記在妻子名下,則不需要丈夫同意妻子就可以單獨處分房子。但房改房在購買時是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且會使用夫妻雙方工齡,房管部門要求繳款明細表上注明的配偶同意才允許處分。因此,房改房產權人配偶去世情況下,就一定要先辦理去世配偶一半份額的繼承手續才能處分房產;協議離婚時約定房子歸產權登記人,一定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析產手續,否則無法處分房子。房改房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歸產權人一方,而沒有辦理析產手續,在多年后處分房子時才知道還是需要找前配偶配合簽名的例子宏力君在日常咨詢中遇到過很多,在此提醒大家不能因為房改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就認為不需要在協議離婚時專門去辦析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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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補公攤和成本價。
房改房最初是按標準價向職工出售的,所謂標準價簡單來說就是不完全產權,之后隨著改革深入,職工可以按成本價購買完全產權,事實上大部分房改房都是按成本價購買或已經補了成本價。但也還有小部分因各種原因還沒有補,如果不補成本價就直接出售,則需要將一部分購房收入返還給單位。而房改改在出售時都是按套內面積銷售的,公攤面積沒有出售給職工,如果不向單位補購公攤面積,出售時也需要將一部分購房收入交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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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經去世配偶的工齡購買
的房改房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一般商品房如果購買時配偶已經去世,會認定是個人財產,但由于房改房允許使用已經去世配偶工齡(工齡能夠折抵購房款),即使房改時配偶已經去世,房改房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人擅自處分全部房產份額,配偶的繼承人可以請求認定部分處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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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房改房取得與單位之間的糾紛
不屬法院受理范圍。
房改的依據是各地方、單位政策,單位與職工之間如果因房改房分配等問題產生糾紛只能循信訪途徑要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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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贈與時需要補地價。
房改房因土地未辦有償使用手續,因此在交易過戶時要按市場價1%補繳土地出讓金。如果購買或出售房改改,建議買賣雙方對這筆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約定清楚。
房改房在出售、贈與交易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就變成普通商品房,注記中不會再有房改售房的字樣。但如果只是拆遷、繼承,則還屬于房改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城鎮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原購住房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后,該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處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后,由職工與原產權單位按照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所得部分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后,納入地方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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