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強迫勞動違反了勞動者的個人意愿,如果強迫勞動是通過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的話,屬于以強制性方法使勞動者喪失行動的自由,那么就構成犯罪。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胡亂指揮,或者強行命令勞動者冒著危險進行作業。從而危及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這是指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對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