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不同:,1、前三章的內容表述差別較大?!睹穹ǖ洹返谌录耙院蠛驮肚謾嘭熑畏ā返谒恼录耙院?,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異外,基本順序和結構是一樣,但前面兩三章的內容、結構差異較大。,2、責任主體特殊規章中的差異。,《民法典》增加了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勞務的一方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提供勞務的人進行追償的規章?!睹穹ǖ洹芬幷铝顺袛堦P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3、產品責任規章中的差異。,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章中的差異。(1)取消了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規章(2)增加了掛靠車輛出險后責任的承擔(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責任規章,5、醫療損害責任規章中的差異。差別不大。,6、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責任規章中的差異,(1)增加了環境修復責任(2)增加了損害賠償范圍的規章,7、高度危險責任規章的差異,不同不大。,8、飼養動物損害規章的差異,不同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導致的損害結果發生的,要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比如雖然人家沒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氣,結果讓狗咬了,這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法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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