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因雇員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由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對雇員有追償權。
(二)但《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雇主與雇員的連帶賠償責任的內部責任份額未作規定。實踐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有的法院支持雇主向雇員的追償權,有的不支持,對部分追償還是全部追償的認識也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決差別很大。此外,對如何認定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標準不明確。
一、員工屬于重大過失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重大過失是沒有具體情形的,一般情況下綜合考慮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是否嚴重違反損失規程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民事中的重大過失如何認定
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范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為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預見到但輕信不會發生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一種主觀心態。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幸心里,繼續自己的行為。
重大過失在各種與法律有關的文章中是常見的。但是,什么是重大過失,很難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義。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義是,重大過失是過失程度比較大的,可以避免的過失。用比較書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應當預料會發生不利后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從而致使損害發生的一種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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