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是履行周期較長、合同內容專業性強、糾紛解決的復雜程度較高。當出現糾紛時,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協商可以依據合同條款自行解決;調解需要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評判并給予專業意見;仲裁或訴訟則需要簽署仲裁協議或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如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是履行周期較長,合同內容專業性強,糾紛解決的復雜程度較高。當出現糾紛時,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第一,協商。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等,對糾紛進行協商,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第二,調解。在建筑工程領域,有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可以對雙方爭議進行專業的評判,給予雙方專業意見,例如造價的鑒定等。第三,仲裁或訴訟。前述方式對于糾紛的解決均無效果,那就可以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仲裁需要簽署仲裁協議,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訴訟則需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結語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是履行周期較長、合同內容專業性強、糾紛解決的復雜程度較高。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條款和國家標準進行協商,也可以尋求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的幫助進行調解。如果以上方式無法解決糾紛,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來解決。仲裁需要簽署仲裁協議并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訴訟則需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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