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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的調任規定有哪些條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7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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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的調任規定有哪些條

    法律分析:我國關于國家公務員調任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以及第一百零六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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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法律分析:我國關于國家公務員調任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以及第一百零六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法律分析:我國關于國家公務員調任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以及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一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第一百零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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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的調任規定有哪些條

    法律分析:我國關于國家公務員調任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以及第一百零六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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