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公務員遴選并不是必須在原崗位上滿5年最低服務期限的。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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