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35歲以前的科級干部,45歲以前的處級干部,一旦超過這個年齡將很難再有晉升空間。雖沒有規定45歲后的處級干部不能晉升,但組織部在考慮用人的時候通常會考慮年輕干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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