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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